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所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包括銷售商品收入、勞務收入、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股利收入等,但不包括為第三方或客戶代收的款項。
收入的特徵:
1、收入從企業的日常活動中產生,而不是從偶發的交易或事項中產生;
2、收入可能表現為企業資產的增加,或企業負債的減少,或者二者兼而有之;
3、收入必然能導致企業所有者權益的增加;
4、收入只包括本企業經濟利益的流入,不包括為第三方或客戶代收的款項。
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所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包括銷售商品收入、勞務收入、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股利收入等,但不包括為第三方或客戶代收的款項。
收入的特徵:
1、收入從企業的日常活動中產生,而不是從偶發的交易或事項中產生;
2、收入可能表現為企業資產的增加,或企業負債的減少,或者二者兼而有之;
3、收入必然能導致企業所有者權益的增加;
4、收入只包括本企業經濟利益的流入,不包括為第三方或客戶代收的款項。
在中國行政法學領域,行政主體是指享有行政職權,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並獨立承擔責任的組織。行政主體是行政管理法律關係的一方當事人,是指能以自己名義行使國家行政職權,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並能對外承擔行政法律責任,在行政訴訟中能作為被告應訴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行政主體具有下列三個特徵:
1、行政主體是享有國家行政權力,實施行政活動的組織。這是行政主體與其他國家機關、組織的區別所在。
2、行政主體是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的組織。這是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內部的組成機構和受行政機關委託執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務的組織的區別。
3、行政主體是能夠獨立對外承擔其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這是行政主體具有獨立法律人格的具體表現,也是—個組織成為行政主體的必備條件。
在中國,行政主體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概念:行政執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行政執法是指行政機關執行法律的行為,它包括行政立法行為、行政執法行為、行政司法行為以及其他執行公務的行為。狹義的行政執法是指行政機關基於行政處罰權、行政強制權而對行政相對人採取的直接影響其權利義務,並對行政相對人履行義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活動。
特徵:
1、單方意志性。行政執法行為是基於法律的規定或授權而行使,不需要經過行政相對人同意。
2、約束力。行政執法行為一旦作出,就推定為合法有效,就會對行政執法的機關和行政相對人產生約束力。
3、強制執行力。行政執法機關有權採取必要的手段保證其行為得到落實,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可以直接由本機關直接強制執行或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4、可救濟性。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執法行為侵害到自己的合法權利時,行政相對人可提起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