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勞動合同後還能報考公務員,因為報考公務員是公民和勞動者應當享有的法律責任及義務,單位應根據相關法令對報考公務員給予一切可能的方便;考上公務員,需要提前解除原勞動合同的,應該按照勞動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辦理,即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提前三十天通知,三十天後,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就解除了,至於是否要支付違約金,勞動法中並沒有強制性的規定,這要看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的約定,如有,則原則上要支付,如沒有約定,則無須支付違約金。
簽訂勞動合同後還能報考公務員,因為報考公務員是公民和勞動者應當享有的法律責任及義務,單位應根據相關法令對報考公務員給予一切可能的方便;考上公務員,需要提前解除原勞動合同的,應該按照勞動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辦理,即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提前三十天通知,三十天後,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就解除了,至於是否要支付違約金,勞動法中並沒有強制性的規定,這要看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的約定,如有,則原則上要支付,如沒有約定,則無須支付違約金。
勞動法允許勞動者簽署兩份勞動合同。但是如果在工作過程中造成其中一家公司的損失,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只是兼職打工,對上一份企業並沒有實際損害,則去其他地方上班並不違法。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簽了勞動合同,如果還是處於畢業的當年,就還是屬於應屆畢業生。應屆畢業生就是在應該畢業的年份畢業的畢業生。學生在大學的最後一年,就是應屆畢業生。如果過了畢業的那一年,已經到畢業的第二年了,就不算是應屆畢業生,而是往屆生了。
未落實工作單位,其戶口、檔案、組織關係保留在原畢業學校,或保留在各級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各級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和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畢業生,都按照應屆高校畢業生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