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協議並不是在簽訂後,立即生效,而需要在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之後,把離婚協議備案在民政部門後,才發生法律效力,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即生效時間是在辦理離婚手續之後。二、離婚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均有法律約束力,因履行該協議發生糾紛而到法院訴訟的,經法院審理判決的,原離婚協議即失去了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一、離婚協議並不是在簽訂後,立即生效,而需要在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之後,把離婚協議備案在民政部門後,才發生法律效力,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即生效時間是在辦理離婚手續之後。二、離婚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均有法律約束力,因履行該協議發生糾紛而到法院訴訟的,經法院審理判決的,原離婚協議即失去了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1、如果一審法院作出的是離婚判決書,則會因法定上訴期的限制而不能立即生效,需要等待一段時間,待原、被告雙方均在該期限內沒有提起上訴後再正式生效。這個等待期限對於普通離婚案件來說是15日,對於涉外離婚案件來說則是30日。
2、如果一審法院作出的是離婚調解書,則不存在上訴期,由離婚原、被告簽收後立即生效。
二、第二審離婚案件
對於原、被告一方或雙方不服一審離婚判決而提起上訴的第二審離婚案件來說,在上訴期間,第一審離婚判決暫不能生效,需要第二審法院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後方能立即生效。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調解協議書是民事訴訟程式中經常出現的一種法律文書。根據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從中包含了兩個方面的要件,一是調解書必須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二是調解書必須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才能生效。對調解協議的相關規定,是貫徹我國民事訴訟法中人民調解原則、自願與合法原則的重要體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89條第3款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