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勞動法》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未和你簽訂勞動合同的做法是違法的。勞動者的救濟辦法是:首先,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儘快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其次,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再次,對於單位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求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試用期不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