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人也稱“納稅義務人”、“課稅主體”,是稅法上規定的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扣繳義務人是稅法規定的,在其經營活動中負有代扣稅款並向國庫交納義務的單位;
2、扣繳義務人只是代扣納稅人稅款,然後向國庫繳納稅款,真正的納稅主體還是納稅人;
3、扣繳義務人是稅法上的一個概念,由支付單位作為代扣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這是我國現行稅法堵塞稅款流失的有效做法。這種做法既符合國際慣例,也適合我國現階段稅收徵管手段落後,專業化徵管力量不強、急需形成社會徵收網路的實際情況。
1、納稅人也稱“納稅義務人”、“課稅主體”,是稅法上規定的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扣繳義務人是稅法規定的,在其經營活動中負有代扣稅款並向國庫交納義務的單位;
2、扣繳義務人只是代扣納稅人稅款,然後向國庫繳納稅款,真正的納稅主體還是納稅人;
3、扣繳義務人是稅法上的一個概念,由支付單位作為代扣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這是我國現行稅法堵塞稅款流失的有效做法。這種做法既符合國際慣例,也適合我國現階段稅收徵管手段落後,專業化徵管力量不強、急需形成社會徵收網路的實際情況。
納稅義務人是真正承擔納稅義務的人,而扣繳義務人只是因為與納稅人發生了某種經濟聯絡,法律便賦予其代扣代繳或是代收代繳的義務。扣繳義務人只是負有代繳的義務,並不是真正的納稅人。 一、納稅義務人 納稅義務人,簡稱為納稅人,是指稅法規定的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或個人。納稅人也稱納稅主體。通俗地說,就是指誰有義務向國家繳納稅款,誰就是納稅人。 二、扣繳義務人 代扣代繳義務人:亦稱“扣繳義務人”,即有義務從持有的納稅人收入中扣除應納稅款並代為繳納的企業或單位。確定代扣代繳義務人,有利於加強稅收的源泉控制,簡化徵稅手續,減少稅款流失。代扣代繳義務人主要有以下兩類: (1)向納稅人支付收入的單位; (2)為納稅人辦理匯款的單位。 對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稅務機關應向其頒發代扣代繳證書,明確其代扣代繳義務。代扣代繳義務人必須嚴格履行扣繳義務。對不履行扣繳義務的,稅務機關應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處置,並責令其補繳稅款。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0號)第二十四條:納稅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資訊的,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