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的住房基金有三檔。住房基金是指按國家政策法規和財務制度規定,由國家財政和單位共同籌集,用於單位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設的專項基金。住房基金是企業按照規定的來源取得、具有特定用途、專項用於職工住房方面的資金。住房基金是國家為了保證和促進住房制度改革的順利進行,實現住房商品化,加快住房建設而要求企業設立的一種基金。住房基金的償付時間都在1年以上,在未結清前則成為企業的一種長期負債。企業住房週轉基金的來源主要包括:住房折舊、公益金中用於住房方面的資金、借入的住房資金和住房週轉金。
納稅人的住房基金有三檔。住房基金是指按國家政策法規和財務制度規定,由國家財政和單位共同籌集,用於單位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設的專項基金。住房基金是企業按照規定的來源取得、具有特定用途、專項用於職工住房方面的資金。住房基金是國家為了保證和促進住房制度改革的順利進行,實現住房商品化,加快住房建設而要求企業設立的一種基金。住房基金的償付時間都在1年以上,在未結清前則成為企業的一種長期負債。企業住房週轉基金的來源主要包括:住房折舊、公益金中用於住房方面的資金、借入的住房資金和住房週轉金。
三檔。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標準,按租房的城市不同,分三檔標準。
1、如果是直轄市、省會(首府)城市、計劃單列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其他城市,每月扣除1500元;
2、除1外的、市轄區戶籍人口超過100萬人的城市,則每月扣除1100元;
3、除1外的、市轄區戶籍人口不超過100萬人的城市,則每月扣除800元。
這裡市轄區的戶籍人口,以國家統計局公佈的資料為準。
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6項專項附加扣除之一。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第六章對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作了相關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標準有3檔。
根據《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沒有自有住房而發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標準定額扣除:
(一)直轄市、省會(首府)城市、計劃單列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項所列城市以外,市轄區戶籍人口超過100萬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1100元;
(三)市轄區戶籍人口不超過100萬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800元。
納稅人的配偶在納稅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視同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轄區戶籍人口,以國家統計局公佈的資料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