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夥作案有主犯。主犯是指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26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結夥作案有主犯。主犯是指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26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單位犯罪中不區分主犯。
單位犯罪的認定方法:認為首先應當查明單位是否屬實。對於雖經工商部門審批登記註冊的公司,如果確有證據證實實際為特定一人出資、一人從事經營管理活動,主要利益歸屬該特定個人的,以刑法上的個人論。對於單位犯罪的意志,認為應把握兩個特徵,一是犯罪意志的整體性。如果單位中的一般工作人員擅自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事後未得到領導認可或默許的,以個人犯罪論處;二是非法利益歸屬的團體性。
【法律依據】
《刑法》第25條第1款的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在司法實踐中追究犯罪單位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時,對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否屬於共同犯罪,有無必要區分主犯、從犯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一條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共同犯罪有主犯和從犯之分。
《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由此可以看出,我國刑法對主犯的規定,是以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為主要標準,同時涵括了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情況,但在司法實踐中更多的是從主客觀的各方面去區分主從犯,比如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實際參與程度、對危害結果的原因力的大小、對贓物的控制程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