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不一定要遷戶口,是否遷戶口憑自願。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宣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結婚不一定要遷戶口,是否遷戶口憑自願。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宣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女性結婚後戶口不是一定要遷走,法律沒有規定出嫁女戶口必須遷出。
結婚、離婚、喪偶的婦女,未遷出戶口,且未取得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收益分配權的,依法享有其戶籍所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收益分配權。
出嫁並不意味著戶口一定會遷出,而戶口未遷出,也就意味著原戶口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未喪失。因此戶口未遷的出嫁女對孃家土地徵收補償費用享有分配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規定,婦女,結婚後只要戶口仍在原所在地,或者離婚、喪偶後戶口仍在男方家所在地,並履行相關義務,本人及符合政策生育的子女,仍然享有和其他人平等的權益。
辦喜事只是民間的一種風俗,不是結婚的必備條件。相反,只辦了結婚典禮而沒有去辦結婚證,在法律意義上不算結婚。也就是說,從法律上來講,夫妻關係的確立從取得結婚證時算起,男女雙方依法辦理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即確立了夫妻關係,而是否辦理結婚典禮,對夫妻關係的存在沒有任何影響。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婚姻法》將於2020年12月31號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