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新生兒落戶隨父隨母自願的原則,可以隨父也可以隨母落戶。
申請材料:
1、父母雙方戶口簿、新生兒出生證原件,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原件影印件;
2、非婚生新生兒上戶的,需同時提供戶籍所在地居委會或村委會證明和社群民警調查報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依據新生兒落戶隨父隨母自願的原則,可以隨父也可以隨母落戶。
申請材料:
1、父母雙方戶口簿、新生兒出生證原件,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原件影印件;
2、非婚生新生兒上戶的,需同時提供戶籍所在地居委會或村委會證明和社群民警調查報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依據新生兒落戶隨父隨母自願的原則,可以隨父也可以隨母落戶。
新生兒上戶口需要的證件有:
1、嬰兒《出生醫學證明》(影印件1份,驗原件);2.政策內生育一孩的,提供母親的計劃生育服務證;政策內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審批表(影印件1份,驗原件);3.父母結婚證、身份證、戶口簿(影印件各1份,驗原件);4.擬入戶地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原件1份);5.超過一個月申報,提交嬰兒未隨戶口在外市縣父或母一方入戶的證明(原件1份),有些地區不需要這個證明。
【法律依據】
根據《戶口登記條例》第三條,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
給小孩上戶口需要帶上以下這些證件:
第一,父母雙方的身份證。
第二,結婚證。
第三,孩子的出生證。
第四,在街道辦事處蓋好章的準生證。
第五,父親或者母親一方的戶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