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基礎決定法意味著經濟基礎決定法的產生。
經濟基礎決定法有一個方面的表現就是經濟基礎決定法的產生,但法不是自動產生的,而是經濟上佔統治地位的階級意志的結果。同時法律作為上層建築,具有相對獨立性。法是由國家制定、認可並由國家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段級(或人民)意志,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以確認保護和發展統治階級(或人民)所期望的社會關係、社會秩序和社會發展目標為目的行為規範體系。
經濟基礎決定法意味著經濟基礎決定法的產生。
經濟基礎決定法有一個方面的表現就是經濟基礎決定法的產生,但法不是自動產生的,而是經濟上佔統治地位的階級意志的結果。同時法律作為上層建築,具有相對獨立性。法是由國家制定、認可並由國家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段級(或人民)意志,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以確認保護和發展統治階級(或人民)所期望的社會關係、社會秩序和社會發展目標為目的行為規範體系。
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出自1843年馬克思在《黑格爾法哲學批判》中提出。
1843年馬克思在《黑格爾法哲學批判》中,提出不是國家決定市民社會,而是市民社會決定國家的命題,這是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理論的胚芽。這裡的“市民社會”主要指現實的經濟生活。
隨著馬克思對資本主義社會的研究和對資產階級古典經濟學的分析批判,在1844年他和恩格斯合著的《聖家族》中,市民社會概念進一步具體化了,已接近於“生產關係”概念。在1845~1846年他們合寫的標誌歷史唯物主義創立的《德意志意識形態》中,形成了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的概念,明確指出。
簡單來說就是,物質決定意識。上層建築指建立在經濟基礎上的政治、法律、宗教、藝術、哲學等觀點,以及適合這些觀點的政治、法律等制度。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建築反映經濟基礎。
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的關係經濟基礎:經濟基礎是由一定發展階段的生產力所決定的佔統治地位的生產關係的總和,是該社會的經濟結構。
上層建築:上層建築是指建立在一定社會經濟基礎上的社會意識形態以及與它相適應的政治、法律制度和設施。
在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的相互關係中,首先是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上層建築是經濟基礎的反映,它的產生、發展和變革,都不能從它本身來解釋,而只能由它的經濟基礎來說明。經濟基礎上層建築的性質和內容.上層建築是由經濟基礎派生的,所以,經濟基礎的性質和內容,就決定自己的上層建築的性質和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