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犯罪偵查的一般手段有:
1、調查訪問;
2、審訊;
3、現場勘查;
4、摸底排查;
5、控制銷贓;
6、查帳、查詢和凍結存匯款。
經濟犯罪偵查的特殊手段有:
1、技術偵查;
2、內線偵查。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
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經濟犯罪偵查的一般手段有:
1、調查訪問;
2、審訊;
3、現場勘查;
4、摸底排查;
5、控制銷贓;
6、查帳、查詢和凍結存匯款。
經濟犯罪偵查的特殊手段有:
1、技術偵查;
2、內線偵查。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
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詐騙案犯罪手段如下:
1、冒充軍官、機關幹部實施詐騙;
2、偽造車牌駕照實施詐騙;
3、用假身份證騙取真營業執照;等等。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債務人隱匿財產的手段包含:
(一)當事人在接到起訴書副本或判決書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
(二)夫妻自願離婚時對婚前財產以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歸屬作出約定,逃避債務的;
(三)利用公司法人地位逃避債務;
(四)利用掛靠單位隱匿財產或投資;
(五)將財產轉移到他人名下或公司財產如小轎車登記在投資者個人名下;
(六)提供財產不全面、不真實;
(七)被執行人外出躲避執行;
(八)低價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侵害債權人權益;
(九)其他利用法律規定不完備隱匿財產的行為。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