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組織方式可從企業組織形式去理解,主要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合資公司、獨資公司,合作公司,合夥公司,外資公司,還有個體經營,農村家庭聯產承包經營等。
經濟組織是一個如家庭、企業、公司等按一定方式組織生產要素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是一定的社會集團為了保證經濟迴圈系統的正常執行,透過權責分配和相應層次結構所構成的一個完整的有機整體。
經濟組織方式可從企業組織形式去理解,主要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合資公司、獨資公司,合作公司,合夥公司,外資公司,還有個體經營,農村家庭聯產承包經營等。
經濟組織是一個如家庭、企業、公司等按一定方式組織生產要素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是一定的社會集團為了保證經濟迴圈系統的正常執行,透過權責分配和相應層次結構所構成的一個完整的有機整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對土地擁有所有權的經濟組織,產生於上世紀五十年代初的農業合作化運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既不同於企業法人,又不同於社會團體,也不同於行政機關,自有其獨特的政治性質和法律性質。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除國家以外對土地擁有所有權的唯一的一個組織。它是為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改造,在自然鄉村範圍內,由農民自願聯合,將其各自所有的生產資料(土地、較大型農具、耕畜)投入集體所有,由集體組織農業生產經營,農民進行集體勞動,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農業社會主義經濟組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人民公社解體後,生產隊一級組織仍按原規模延續下來,但名稱有的已變化,各地稱謂不一;其經營方式,已由原來的集體經營按勞分配變為現在的家庭經營了。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目前全國還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從各地方的實踐來看,認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參照標準主要有是不是村民、是否具有戶口、是否承包土地、是否在村或組實際生產生活、是否經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同意、是否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權利義務關係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對土地擁有所有權的經濟組織,產生於上世紀五十年、代、初的農業合作化運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既不同於企業法人,又不同於社會團體,也不同於行政機關,自有其獨特的政治性質和法律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