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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賠償金包括代通知金嗎

經濟賠償金包括代通知金嗎

  經濟賠償金和代通知金是不一樣的,代通知金不包含在經濟賠償金裡面。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對支付代通知金情形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賠償金需要給代通知金嗎

  賠償金和代通知金兩者不可以並存。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賠償金後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嗎

  不需要。雖然法律保護勞動者,但是也不會滿足勞動者提出的對單位賠償的無理要求,單位既然已經支付給勞動者合理的賠償就不需要應勞動者的請求再多支付相應的代通知金,否則就是對單位合法利益的嚴重侵犯。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公司倒閉要付通知

  只要公司在倒閉前提前通知就不需要支付員工代通知金。   1、用人單位提前解散,依法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為在本單位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的標準。   2、代通知金是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的情形方可適用。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 ...

用人單位裁員一定要付通知

  勞動法中沒有代通知金的概念。代通知金是香港和臺灣的說法,就是指用人單位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以給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替。   因為裁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 ...

不續簽勞動合同給通知

  代通知金適用的情形為用人單位對無過失的員工在沒有提前三十日通知的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才支付代通知金。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續簽,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勞動合同期滿,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 ...

在我國試用期適用通知

  只要符合支付代通知金的條件,在試用期也是可以支付代通知金的。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對支付代通知金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 ...

合同到期不續簽有通知

  合同到期不續簽沒有代通知金,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公司需要支付一個月的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當中不包括到期以後不續簽。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 ...

開除員工要賠通知

  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在勞動者無法定過錯的情形下,出現了法定的特別情形,即《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法律允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者合同。由於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勢必給勞動者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而勞動者本身又無過錯,因此法律規定一方面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讓勞動者有適應期,提早做好相應安 ...

企業裁員有通知

  企業裁員如果沒有提前通知,而是立即解除會有代通知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