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電動車屬於非機動車,無法直接在網上直接辦理牌照。
2、根據《上海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滬府令9號)》規定:第十五條(申請登記上牌):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非機動車,其所有人應當自購車之日起15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登記上牌,現場交驗車輛並提交下列材料:身份證、戶口簿或者單位營業執照等合法有效的非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購車憑證或者其他非機動車合法來歷證明;非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1、電動車屬於非機動車,無法直接在網上直接辦理牌照。
2、根據《上海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滬府令9號)》規定:第十五條(申請登記上牌):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非機動車,其所有人應當自購車之日起15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登記上牌,現場交驗車輛並提交下列材料:身份證、戶口簿或者單位營業執照等合法有效的非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購車憑證或者其他非機動車合法來歷證明;非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1、電動車屬於非機動車,無法直接在網上直接辦理牌照。
2、根據《上海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滬府令9號)》規定:第十五條(申請登記上牌):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非機動車,其所有人應當自購車之日起15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登記上牌,現場交驗車輛並提交下列材料:身份證、戶口簿或者單位營業執照等合法有效的非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購車憑證或者其他非機動車合法來歷證明;非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一)車主本人或代理人領取《電動腳踏車註冊/轉移/登出登記申請表》,在工作人員的指導下,由車主本人或代理人按表格要求規範填寫詳實資訊。(二)查驗民警查驗車輛。對電動腳踏車的品牌型號、車架號、電機號、顏色與合格證、來歷證明進行資訊比對,對電動腳踏車進行拓號、稱重等查驗車輛。經查驗合格的,由查驗民警在《電動腳踏車註冊/轉移/登出登記申請表》拓號條上蓋章簽字。(三)登記稽核登記錄入人員根據查驗民警已確認合格的《電動腳踏車註冊/轉移/登出登記申請表》、電動腳踏車所有人身份證明原件、電動腳踏車來歷證明原件、合格證原件,錄入登記資訊,準備列印受理憑證。打印出受理憑證的同時,在微機號牌庫中確定一個六位數號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