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屬於違法行為,而在網路上賭博的錢,屬於賭資,應當由國家依法追繳,並上繳國庫。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透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於賭資。透過計算機網路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路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賭資應當依法予以追繳;賭博用具、賭博違法所得以及賭博犯罪分子所有的專門用於賭博的資金、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應當依法予以沒收。
賭博屬於違法行為,而在網路上賭博的錢,屬於賭資,應當由國家依法追繳,並上繳國庫。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透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於賭資。透過計算機網路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路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賭資應當依法予以追繳;賭博用具、賭博違法所得以及賭博犯罪分子所有的專門用於賭博的資金、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應當依法予以沒收。
賭博的行為在我國是違法的,如果構成犯罪,還需要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對於當事人在網路上賭博,如果舉報賭博網站,是無法把錢追回來的。根據我國法律相關的規定,是要予以收繳的。賭博罪,一般處最高三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最低三年、最高十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被網路詐騙報警後錢可能能追回來,當事人應當向公安機關提供所有能提供的線索,儲存好所有與案件有關的物品、資料、聯絡方式等,積極配合並協助公安機關偵破案件。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