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著作權間接侵權是行為人透過教唆他人實施侵權行為,侵害著作權,行為人自己並沒有直接實施侵害著作權的行為。需要行為人主觀上是故意的,即行為人故意教唆他人實施其他著作權的行為。
【法律依據】
根據《著作權法》第七條,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著作權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著作權管理工作。
網路著作權間接侵權是行為人透過教唆他人實施侵權行為,侵害著作權,行為人自己並沒有直接實施侵害著作權的行為。需要行為人主觀上是故意的,即行為人故意教唆他人實施其他著作權的行為。
【法律依據】
根據《著作權法》第七條,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著作權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著作權管理工作。
網路著作權侵權的判定規則:
1、對原告作品的分析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網路著作權的產生採取自動保護原則,即作品一經創作完成,網路著作權即告產生。
2、對被控侵權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對被控侵權作品的分析,可適用以下兩個標準:一是“接觸”,即接觸前一作品的機會;二是“實質相似”,即應受網路著作權保護部分實質相似。
《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可根據具體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網路著作權侵權解決的方法:
一、調解
調解,是指發生糾紛時,在調解組織的主持下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糾紛解決方式。調解組織可以是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部門,也可以是其他社會團體和群眾組織。著作權侵權糾紛和合同糾紛都可以透過調解解決。
二、仲裁
仲裁,是指仲裁機構依照一定的仲裁程式對當事人的糾紛進行裁決的糾紛解決方式。著作權仲裁機關所作出的仲裁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訴訟
著作權的訴訟,是指透過向人民法院起訴,利用訴訟程式解決著作權糾紛的一種方式。訴訟是我國《著作權法》所規定的解決著作權糾紛的主要方式。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當事人之間調解不成以及調解達成協議後一方反悔的,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此外,執行仲裁申請的人民法院發現仲裁裁決違法的,有權不予執行,當事人也可以就合同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
《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可根據具體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