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網路造謠的行為,會涉嫌誹謗罪。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透過資訊網路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另外,誹謗罪屬於告訴才處理的自訴案件,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網路造謠嚴重的會構成犯罪。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條規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製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資訊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資訊,故意在資訊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下就是網路造謠誹謗罪的認定標準:
利用資訊網路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資訊實際被點選、瀏覽次數達到5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此外,一年內多次實施利用資訊網路誹謗他人行為未經處理,誹謗資訊實際被點選、瀏覽、轉發次數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網路謠言自從微博誕生之後,謠言也如影隨形,每天都有人在微博上傳播著各種謠言,尤其是當有重大事件發生時,更是謠言的高發期。謠言的產生是因為真相遲遲不被公開,但其中也不乏自我炒作者,為了提高點選量和粉絲數量而造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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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安全屬於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專業,本專業是計算機、通訊、數學、物理、法律、管理等學科的交叉學科,主要研究確保網路安全的科學與技術。網路安全專業具有全面的資訊保安專業知識,使得學生有較寬的知識面和進一步發展的基本能力。培養能夠從事計算機、通訊、電子商務、電子政務、電子金融等領域的網路安全高階專門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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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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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該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