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的法律規定:
《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繼承法》第四條規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繼承法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的法律規定:
《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繼承法》第四條規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為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制定本法。
第二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6、公民
免役法具體內容如下 :
1、計產賦錢 。將主戶按財產多寡注籍每年隨夏秋二稅輸納免役錢 , 按規定,當役者所輸叫 “ 免役錢” 。免役錢無固定數額 , 依一 縣所需僱值多少均敷於民;
2、國家用免役錢 , 坊場河渡錢僱人充役;
3、謄長、壯丁素稱輕役 , 依舊輪差。 蓄長由第一 、二等戶輪充 , 役期一年 , 應役期間免本戶免役錢十五貫。上戶少處 , 可由第三等戶輪充 , 壯丁由第四等戶輪充 , 執役期間免納免役錢 。壯丁半年一替;
4、為使簿籍屬實可依 , 防止營私舞弊 , 坊郭五年 , 鄉村三年 , 在農閒季節對人戶產業進行一次核實 。 按規定戶等的標準因地而宜 , 各不相同;
主要影響:
免役法又名“募役法”,“僱役法”,是宋代王安石新法之一。規定鄉村上 戶和下戶都需要納役錢,而且不再依戶等的高下,而是按各地稅錢、家業錢等劃分鄉村主戶戶等的財產標準, 均攤役錢。最後,免役錢逐漸成為國家財政中的一筆固定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