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期間,被羈押人員只能由律師探望。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
由上可知,犯罪嫌疑人在被逮捕後至法院判決前,為防止串供,不能會見親屬,但依法可以會見律師或者其他辯護人。
羈押期間,被羈押人員只能由律師探望。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
由上可知,犯罪嫌疑人在被逮捕後至法院判決前,為防止串供,不能會見親屬,但依法可以會見律師或者其他辯護人。
犯人羈押期間家屬可以進行探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人犯與其居住在境內的近親屬通訊,須經辦案機關同意,要求會見的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主管局、處長批准。
上訴,指的是指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或評審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宣告不服,提請上一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活動。
親屬在上訴期間是否可以探視的規定:
1、在刑事判決書未生效前(二審期間)是不能探視的。
2、一般在判書生效後移到監獄執行後能正常探視。
3、判決未生效,家屬不能探視,律師可以幫忙探視。
4、領了判決書還未過上訴期,家屬還不能去探望犯人,是因為判決還沒有生效,另外與案情也有關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剝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