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具體案情。群毆致傷涉嫌聚眾鬥毆罪,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聚眾鬥毆罪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結夥地互相進行毆鬥,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受傷的遊客 5日下午4時左右,華陰市公安局官方網站宣佈“華山遊客被傷一案成功告破”,稱兩名嫌犯均是當地農民,兩人與受傷遊客董立文夫婦發生爭吵後持刀傷人。記者隨後聯絡了傷者董立文,董立文否認當時與人有爭吵,並在微博中對華陰市公安局釋出的案件偵破結果有所懷疑。而一位目擊者也表示,當時十幾個人包圍了董立文,衝過來便打。這位目擊者說,他願為董立文作證。
[華陰市公安局]
兩名嫌疑人自首因爭執持刀傷人
華陰市公安局指出,案發後專案組透過調查走訪、調取監控錄影、對受害人進行詢問等工作,於10月4日獲取重要線索,劉渭軍(又名劉文軍,男,28歲,華陰市下曲城村農民)、王琪(男,20歲,華陰市城南村農民)有重大作案嫌疑。專案組一方面加大追捕力度,另一方面敦促親屬規勸其投案自首。10月5日,劉渭軍、王琪到華陰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華陰市警方釋出的訊息稱,據兩人交代,10月2日晚,劉渭軍和王琪在華山東山門低價收購下山遊客門票,然後到售票視窗排隊原價退票時,劉渭軍和遊客董立文發生爭吵,繼而發生打架,相互追逐中董立文之妻王嬌跑了過來,劉渭軍掏出摺疊刀朝王嬌背部捅了2刀;王琪也掏出摺疊刀,二人將董立文捅了9刀。見身著制服的工作人員過來,二人立即逃離現場。目前,劉渭軍、王琪已被華陰警方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刑事拘留。
[受傷遊客]
當時沒有爭吵就被群毆致傷
案件告破前的4日晚,記者在華陰市人民醫院見到了網名“縱傷”的董立文。他正半躺著在床上打點滴,頭部和腰部都打著繃帶。他的妻子半躺在另一張床上。“我腹部有積液,現在呼吸還調不到位。”他說。
據董立文介紹,雙節期間他同妻子、妻弟、表姐、表姐夫共5人驅車來華山遊玩,2日上山之前他們買了5張40元的往返擺渡車票。買票前,售票員告訴他們,下來時擺渡車可以將他們送下山。但他們下山時沒發現一輛擺渡車,無奈之下只好徒步下山。“沒有坐擺渡車,為什麼不給我們退票,你得給個說法啊!”董立文說,“當時,我妻弟就說了句‘憑什麼不給我們退票’,結果十幾個人就向我妻弟衝來。我妻子見狀馬上去保護我妻弟,結果他們兩個被這夥人踢翻在地。我趕緊上去拉架,他們一群人就圍了上來。”
董立文說,當時他看見人群中有五六個穿保安服裝和戴有保安帽子的人看著他。一群人向他衝來,他慌亂中看得不是特別清楚,只清楚記得其中一人拿了一把刀向他頭部砍來。“他們打我時,我就趕緊護著頭,再加上天黑,沒看清誰捅了我。”
5日,案件告破的訊息釋出後,記者第一時間聯絡了董立文,當地警方正在醫院為他做筆錄。他說當天並未發生爭吵,也沒有追逐,他們就被群毆致傷。
5日下午,董立文在微博中表示,“剛才辦案民警來了,說抓到兩個捅我們的人,這兩個人供稱他們也是要退票的,當時嫌我們喊的太大聲了,然後就要來揍我們。天理何在?這兩人是替死鬼嗎?”
晚上21:00左右,董立文再次發表微博稱,“現在這兩個自首的犯罪嫌疑人所描述的情況與我們的實際經歷是不符的,而且到現在為止也沒有看見過這兩人的照片,不知道他們是不是戕害我們的人。”
群毆致人死亡,應當按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定罪量刑,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1、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2、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 ...
把人打成輕微傷,不構成犯罪,不能追究刑事責任,也就不能判刑。如果是屬於故意傷害,則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
要依據打架造成的後果來認定,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可以安治安管理辦法處理或者協商解決,如果構成犯罪要看對方是否構成正當防衛。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規定,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 ...
打架致人輕傷及以上構成故意傷害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
雙方打架致傷相關法律是: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 ...
群毆把人打死了涉嫌故意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涉嫌故意傷罪,致人死亡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 ...
互毆致人輕傷涉嫌故意傷害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