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遺囑必須要滿足的5個條件:1、立遺囑人須有遺囑能力;2、遺囑只能處分遺囑人的個人財產;3、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4、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繼承人的繼承權;5、遺囑須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
訂立自書遺囑要滿足的條件有:
1、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3、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
4、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立遺囑的法定條件包括: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行為能力。
2、遺囑必須是立遺囑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在受他人威脅。迫或欺騙情況下所立的遺囑,以及他人偽造。篡改的遺囑,一律無效。
3、遺囑內容不是違反國家法律,公共利益和社會主義道德準則。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必要繼承份額
4、遺囑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關於辦理戶口分戶的審批條件: 公民因婚姻、居住等原因分開生活的,可以申請分戶、立戶。
符合立戶條件的,可以由戶主持下列證明材料之一,向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報立戶登記:
1、房屋權屬證明;
2、公有房屋租賃使用證明;
3、國土資源、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有關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
(1)立遺囑人立遺囑時須有行為能力;
(2)遺囑必須表示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因受脅迫、欺騙所立遺囑無效;
(3)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以最後遺囑為準。其中有公證遺囑的,則以公證遺囑為有效遺囑。
【法律依據】
根據《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
1、人意識清楚,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只能處分自己所有的合法財產,不能處分他人財產或非法財產。
(1)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2)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帶署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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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公證遺囑外,其他形式遺囑可以不公正證。
雖然《民法典》規定公證遺囑不再具有排他的法律效力,但依然明確規定立有數份遺囑且內容相互牴觸的,以所立最後一份遺囑的內容為準。
因此,只要立遺囑人在訂立公證遺囑後沒有重新訂立過遺囑,變更遺囑的內容,則公證遺囑的效力依然能夠得到切實保障。
【法律依據】
...
遺囑見證人需要滿足的條件有:
1、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不是繼承人或者受贈人。
3、與繼承人和受贈人沒有利害關係。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18條,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 ...
有效的遺囑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1、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3、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
4、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
5、遺囑的形式必須合法。即可採用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口頭等形式。只要滿足以上五點的遺囑都是有效的 ...
遺囑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理,並於創立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遺囑的訂立需要滿足的條件有:
遺囑必須是具備遺囑能力之人所為,符合法定要式者,才是一個在法律上有效的遺囑。得為遺囑的能力稱為遺囑能力。在香港,遺囑的訂立需要有至少兩位非受益人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