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老人情況危急,且有2人(含)以上的見證人(對於見證人的限制見後面),所立口頭遺囑一般是有效的;
2、 若老人情況不危急,或情況危急但沒有見證人(或只有一個見證人),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我國《繼承法》第十七條對口頭遺囑的規定如下: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1、 若老人情況危急,且有2人(含)以上的見證人(對於見證人的限制見後面),所立口頭遺囑一般是有效的;
2、 若老人情況不危急,或情況危急但沒有見證人(或只有一個見證人),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我國《繼承法》第十七條對口頭遺囑的規定如下: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老人寫的遺囑是否有效,需要看遺囑人立遺囑時是否具備行為能力。如果老人立遺囑時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即使後來老人喪失了民事行為能力,所立的遺囑依然有效;如果如果老人立遺囑時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則遺囑無效,即便老人後來恢復了民事行為能力,這份遺囑也屬於無效的遺囑。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一條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自書遺囑的,使其有效的應具備的法定條件有:
1、實質條件:
(1)遺囑人須有遺囑能力;
(2)遺囑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3)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4)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須為遺囑人的個人財產;
(5)遺囑須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
2、形式要件:根據《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