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三分法《老山界》屬於記敘類,按照四分法屬於散文。
2、文學體裁的分類:
各種文學體裁由於在反映社會生活、表達思想感情方面,具有各自不同的特點和效能,因而使得它們彼此相互區別開來。歷來的作家、文學評論家,為了研究、掌握各種文學體裁的規律、特點,以推動文學創作和文學評論的發展,不斷地對各種文學作品進行歸納分類,於是出現了一些文體分類的理論、著作。歷來對文學體裁的分類,有各種不同的標準,因而也有各種不同的分類法。我國最早的分類法是兩分法,即把文學體裁按有韻無韻分為韻文與散文兩大類。但是,“五四”以來國內最常見的分類法則是兩種:一種是“三分法”,一種是“四分法”。
“三分法”就是把各種各樣的文學體裁依據塑造形象的不同方式劃分為三個大類:敘事類,抒情類,戲劇類。
依據“三分法”,敘事類指的是透過事件的描述來刻劃人物性格,藉以反映現實、表達作者思想感情的作品。在這類作品中,作者的思想觀點滲透在對具體事件的描述中,“一切內在因素深刻地滲入外在因素,以致這兩方面——內在的和外在的——彼此不分,在直接的融和中呈現為一確定的、自成一體的現實——事件。這兒看不見詩人;一個造型明確的世界自己發展著,詩人彷彿只單純他講述那自動完成的一切”。由於這類作品的作者是從旁敘述的,同時它又可以讓人物作自我展示,不受什麼限制,因此,它對現實生活的反映可以達到很廣闊、很充分的程度。這類作品包括敘事詩、小說、寓言等。
抒情類指的是那些透過作者抒發某種思想感情來反映現實的作品。在這類作品中,作者直抒胸臆地表達了他對現實生活的感受及其愛憎的感情,並透過它去反映現實,感染讀者。“在這兒,詩停留在內在因素、感覺和思索階段的思想中;精神從外在現實退居為其自身,並且把自己內在生活(它把一切外在的東西轉變為自身)之無盡紛繁的色彩賦予了詩。在這兒,詩人的個性是佔主要地位,我們只有透過詩人的個性去感受和理解一切。這類作品一般都沒有什麼完整的情節,篇幅往往比較短小。它包括抒情詩和抒情散文等。
戲劇類指的是那些把人物安置在舞臺上,讓人物透過行動來表現性格的作品。在這類作品中,“和在史詩類中一樣,也有由各種主觀和客觀力量所促成的某種現實事件在發展;不過,這種事件不是純外在性的。在這兒,事件不是突然對我們呈現,而是有所準備:它從對我們隱秘的主動力出發,經歷自己一段自由的行程,然後回落於其自身中,——是的,在這兒,我們看到了發自個人意志及性格的事件之起源和發生的過程。從另一方面說,這些性格並不停留在自身裡,而是不斷地外顯,並且要在實際利害中不斷地暴露自己精神的內在一面的內容”就是說,這類作品既具有敘事類作品的特點——有完整的情節,又具有抒情類作品的因素一一可以透過人物來抒情;但是它既不同於抒情類,也不同於敘事類,亦不是兩者簡單的湊合。它具有自身的特點,正因為這樣,它才可以獨立存在。這類作品,包括悲劇、喜劇、正劇等。
至於“四分法”,就是把一切文學作品,根據它在形象塑造、體制結構、語言運用和表現方法等方面的不同的基本點,進行歸納分類,分別歸人四個大類,詩歌、小說、散文、戲劇文學。這種分類法在我國比較普遍地被採用。在“四分法”中,詩歌一類包括著“三分法”抒情類中的抒情詩和敘事類中的敘事詩,其所以把這兩者合在一類稱為“詩歌”,乃是因為兩者在塑造形象、組織結構和語言運用上都有著很多共同點。小說一類,在“三分法”中是屬於敘事類中的一部分。由於它是以人物形象的塑造為中心,在性格刻劃、情節敘述、環境描寫、結構安排和語言運用等方面,都具有突出的特點,與詩歌、散文比較起來有明顯的區別,加以這種體裁在現代最為流行,因此,在“四分法”中就把它獨立出來作為一個大類。散文一類,是指小說、詩歌、戲劇文學之外的一切文學體裁。它的範圍很廣,屬於抒情類的抒情散文可以歸人這一類,屬於敘事類中的遊記、雜記、報告文學、傳記等也可以歸入這一類,甚至還包括夾敘夾議的雜文、小品等。耙散文作為獨立的一個大類,是因為這類體裁的作品題材廣闊,風格多樣,它既不同於詩歌、小說和戲劇文學等類的作品,又確具文學的基本特徵。同時,這也可以糾正某些對於文學的狹隘理解,防止把一些富有文學價值、具有文學特點的作品排斥於文學之外。至於戲劇文學一類,同“三分法”中的戲劇類完全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