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二十九條 :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 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第五十七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因此老師沒有權利不讓學生上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二十九條 :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 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第五十七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因此老師沒有權利不讓學生上課。
老師沒有權利不讓學生上課。
我國的教育法規定,作為國家公民的適齡兒童、少年有從國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權利,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適齡兒童、少年接受教育。
【法律依據】
《教師法》第七條規定,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透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沒有,現在實行9年制義務制教育。關於九年義務制教育的資料:義務教育,是根據法律規定,適齡兒童和青少年都必須接受,國家、社會、家庭必須予以保證的國民教育。其實質是國家依照法律的規定對適齡兒童和青少年實施的一定年限的強迫教育的制度。義務教育又稱強迫教育和免費義務教育。義務教育具有強制性、免費性、普及性的特點。我國義務教育法規定的義務教育年限為九年,這一規定符合我國的國情,是適當的。國務院總理李克強2015年11月18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確定2017年開始城鄉義務教育免費提供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