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情況而定。聚眾鬥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對於其他未積極參加的或者沒有實際參加的可以酌情處理。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到拘留所這種情況的話,有可能會被判刑,也有可能不會被判刑,這個就需要看調查人員是否掌握了自己犯罪的證據,如果對方並沒有掌握自己犯罪的證據,那麼就會在一定時間之後釋放。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6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不一定,還要經過審查起訴程式,確定是否提起公訴。審查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和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依法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訴訟活動。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審查起訴階段過了後並不是直接判刑的,因為下一步就起訴到法院,然後就開庭,審查起訴期限最長為六個半月。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
逮捕後不一定會判刑。如果經過偵查認為並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不需要接受刑事處罰的,會及時解除強制措施,這種情況自然不會有犯罪記錄。
若是經偵查認為存在犯罪事實,經人民法院審理判處一定刑事處罰的,那麼就會有犯罪記錄。
【法律依據】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 ...
收監一般意味著已經被判刑。收監是開始執行刑罰的體現。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後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 ...
如果沒有打起來,就沒有聚眾“鬥毆”,就只是聚眾,沒有打架這種會傷及他人的行為,就會不會構成犯罪,也不會被判刑。
但如果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仍然有可能構成聚眾鬥毆罪,被依法判刑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 ...
未滿十四歲犯罪,不負刑事責任。不滿14週歲的人尚處於幼年時期,還不具備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即不具備責任能力。因此法律規定,對不滿14週歲的人所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概不追究刑事責任;但必要時可依法責令其家長或監護人加以管教。
《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 ...
故意傷害對方不諒解的,一般情況下不會減輕處罰,根據我國對故意傷害罪的規定,一般是會判處刑罰的。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 ...
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加聚眾鬥毆的會判刑。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