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主觀上故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主觀上故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職務侵佔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
2、客觀方面: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因為掛靠人並非被掛靠單位的員工,不符合職務侵佔罪的主體要件,所以掛靠不能構成職務侵佔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國有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和國有保險公司委派到非國有保險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