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打假人是否是涉嫌違規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打假人惡意打假,以違法為代價去換取利益,那麼其行為就涉嫌違法犯罪,應當受到法律懲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恐嚇、威脅或要挾的方法,非法佔用被害人公私財物的行為。
職業打假人是否是涉嫌違規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打假人惡意打假,以違法為代價去換取利益,那麼其行為就涉嫌違法犯罪,應當受到法律懲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恐嚇、威脅或要挾的方法,非法佔用被害人公私財物的行為。
“職業打假人”是個頗有中國特色的概念。按理說,政府相關的部門也不少,什麼質量技術監督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它們的行政職責之一就是監督各類企業和經營行為,打擊假冒偽劣產品和經營服務,否則就是不作為甚至瀆職。可事實上,各種假冒偽劣氾濫,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和智慧財產權的行為依然屢見不鮮。
所謂“職業打假人”,就成了把打假當生意做的人的專用名稱。比如,王海,上世紀九十年代中就以專事購假索取雙倍賠償而聞名全國。在有關爭議中,我是毫不猶豫支援王海的。我希望中國民間多些王海,讓製假售假者陷身“人民戰爭的汪洋大海”,防不勝防,從而得不償失而斂手。
可是,十多年後,製假售假者日漸猖獗,以致國人為食品安全、藥品安全而惶惶不安;為此也提高了食品製售假冒偽劣產品的賠償標準,即消費者發現購了偽劣產品可以索取十倍售價的賠償。然而據《新快報》9月13日報道,廣州市一位審判長劉冬梅法官說,”針對職業打假人及其訴訟,這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全國各地法院支援與否在判決上尚未完全統一,廣州市本地的法官們對此也‘很糾結’。”
劉法官明確地說,對“職業打假人”,是“消費者支援,商家痛恨,行政主管部門態度模糊”(包括法官們“很糾結”)。看來,廣大消費者與我的心態差不多,不管白貓黑貓能捉耗子就是好貓,就支援。“商家痛恨”可以理解,製售假冒偽劣的商家要是不痛恨與他們作對的人,那倒是怪事。行政主管部門何以態度模糊呢?他們自己沒有管好市場,要公然站出來反對民間打假,豈不是伸出腦袋接磚頭找拍?
廣州的法官們之所以對職業打假人“很糾結”,是因為從社會效果看,他們承認這樣的現實:廣州每年的消費權益官司,“大部分”是由職業打假人發起,一般的消費者遭遇侵權時,又做不到訴訟維權,這種情況下,對職業打假人“如果完全不支援的話,對整個市場是一個不利導向”;而從行為動機看,“職業打假人的目的,不在於退貨,而在於兩倍、十倍賠償。”劉冬梅說:“不能否認其打擊違法經營的客觀作用,但他們的行為有點‘以暴制暴’,該行為說不上是一種很誠信的目的。”
在我看來,如果摳字眼,“以暴制暴”未見得就是壞事。國家機器(包括軍隊、警察等)就是靠強制力(說到底是暴力)維持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的,它要制伏的就是那些敢於用暴力侵犯國際法和國內法所保障的秩序的集團和個人。人們反對的是“以暴易暴”,比如沒有制度進步的改朝換代,“一將功成萬骨枯”,不值得付出社會代價。又比如,今天報道一家討債公司老闆被判七宗罪,他就是“以暴易暴”:受委託找“老賴”去討債似無不可,但他用非法關拘債主的方式逼追,那就是私設公堂侵犯人權,與黑社會組織的行徑差不多了。
為什麼要摳職業打假人的動機呢?這種道德潔癖不禁使人想起,以前我們有個“投機倒把”罪。經商當然想賺錢,當然要“投機”,所謂“投機倒把”罪,實際上就是反對市場經濟。眾所周知,後來我們有了股票證券市場,那些不把錢存國家銀行而拿到股市的人,不都是想投機嗎?動機大大地不純呢!再如,前不久,公安機關懸賞通輯殺人狂魔周克華,那不是告訴全國人民,提供線索可以是為了鉅額獎金而不一定要是為社會除害嗎?
我們是動機與效果統一論者,而實踐是檢驗真理的惟一標準。只要對打擊犯罪有利,對淨化社會秩序有利,對廣大消費者有利,我看沒有什麼可“糾結”的。支援“職業打假人”放手打假,只到他們無假可打而“失業”豈不是好事?
消費者因網路交易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向經營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也可以向第三方交易平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基於這種顯著低於全國人民道德水平和扭曲三觀的觀點都是不正常的,所以不要以顯著低下的道德水平來衡量一般經營者和廣大公職人員。立法本意是鼓勵廣大消費者保護自身權利,促進行業進步。但被這些人鑽了空子。隨著中國法制水平的提高,這種人就會消失而轉向其他行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