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權侵權構成年齡沒有限制。
《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民法通則》第十條,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肖像權,是指人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現、使用並排斥他人侵害的權利,就是人所享有的對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一種人格權。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以
肖像權侵權構成年齡沒有限制。
《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民法通則》第十條,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肖像權,是指人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現、使用並排斥他人侵害的權利,就是人所享有的對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一種人格權。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以
肖像權侵權的實務上構成要件為: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侮辱性使用除不要求以營利為目的),不具阻卻違法事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9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主要變現為:不當使用他人肖像權包括營利及非營利、惡意侮辱他人肖像擅自創制他人肖像。
但阻卻違法事由,並不構成肖像侵權,主要包括:
①公益性:為維護社會需要,如先進任務照片展覽,不文明行為拍攝並公佈批評,通緝逃犯;
②本人利益:刊登尋人啟事;
③新聞性:新聞報道,肖像權淹沒於集合、佇列、儀式中,不得主張肖像權,同理集體照片中的個人不得主張照片肖像權;
④為記載特定公眾活動,使用參予者肖像,參予就等於承諾肖像權被人使用。
肖像權侵權認定的標準是:
1、存在侵權行為。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製作、使用、公開體現公民形象的視覺藝術作品及其複製品等再現他人肖像的行為。
2、侵權人存在主觀過錯。未經肖像權人而使用,侵害肖像權的主觀形態表現為故意。
3、賠償責任的過錯程度要求。不同侵害肖像權行為的過錯程度、具體細節、損害結果是有差異的,確定賠償責任時應當考慮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後果和影響等因素。
4、不以財產損害為構成要件。肖像權人在遭受非法侵害以後,即使未造成財產的損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停止侵害、賠償精神損害費用等。
5、不存在違法阻卻事由。合理使用是違法阻卻事由的內容。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汙損,或者利用資訊科技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複製、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