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資本為股份所組成的公司,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證券法》和《公司法》規定,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沒有上限,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設立時的股東人數不得超過200人,因為股東人數200人以上的股份公司為公眾公司,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資本為股份所組成的公司,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證券法》和《公司法》規定,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沒有上限,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設立時的股東人數不得超過200人,因為股東人數200人以上的股份公司為公眾公司,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份有限公司應一律設立董事會,其成員為5-19人。至於特別決議,公司只需要得到51%或以上的股份支援就可以順利通過了。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四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透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