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未清償法院裁判確定的法律義務,經債權人申請,法院將啟動強制執行程式轉讓該股東的股權。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股東未清償法院裁判確定的法律義務,經債權人申請,法院將啟動強制執行程式轉讓該股東的股權。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股權強制執行,是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依據生效的法律文書,對被執行人作為股東在其他公司持有的股份或出資所採取的一種強制轉讓措施。當負債股東無力清償到期債務時,法院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將該負債股東的財產性權利——股權以強制轉讓的方式變現清償或折抵債務。強制轉讓股權應當先按照股權轉讓的一般規定進行,其他股東同意轉讓的或放棄優先購買權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在公司的股權或投資權益予以拍賣、變賣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其他股東對執行提出異議的,不影響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股權強制執行有以下程式:
1、向股份企業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查瞭解被執行人的股權情況和股份企業的有關情況。
2、裁定凍結被執行人的股權。
3、被執行股權進行作價。
4、通知其他股東行使優先受讓權。
5、由法院釋出轉讓股權的公告,以公開招標方式轉讓股。
6、簽定股權轉讓合同。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