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定價的方法是:
1、當事人自由協商確定,即股權轉讓時,股權轉讓價款由轉讓方與受讓方自由協商確定,可稱為“協商價法”;
2、以公司工商註冊登記的股東出資額為股權轉讓價格.可稱為“出資額法”;
3、以公司淨資產額為標準確定股權轉讓價格,可稱為“淨資產價法”;
4、以審計、評估的價格作為依據計算股權轉讓價格,可稱為“評估價法”;
5、以拍賣價、變賣價為股權轉讓價格。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並不等同於股權轉讓生效。
股權轉讓定價的方法是:
1、當事人自由協商確定,即股權轉讓時,股權轉讓價款由轉讓方與受讓方自由協商確定,可稱為“協商價法”;
2、以公司工商註冊登記的股東出資額為股權轉讓價格.可稱為“出資額法”;
3、以公司淨資產額為標準確定股權轉讓價格,可稱為“淨資產價法”;
4、以審計、評估的價格作為依據計算股權轉讓價格,可稱為“評估價法”;
5、以拍賣價、變賣價為股權轉讓價格。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並不等同於股權轉讓生效。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71條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138條規定:股東轉讓其股份,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
第141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該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一般情況下,股權轉讓經過以下手續:
(一)首先需要與第三方(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股權轉讓價格、交接、債權債務、股權轉讓款的支付等事宜,轉讓方與受讓方在《股權轉讓協議》上簽字蓋章。
(二)需要其他股東對相關股份轉讓給第三方放棄優先購買權,出具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承諾或證明。
(三)需要召開老股東會議,經過老股東會表決同意,免去轉讓方的相關職務,表決比例和表決方式按照原來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參加會議的股東在《股東會決議》上簽字蓋章。
(四)需要召開新股東會議,經過新股東會表決同意,任命新股東的相關職務,表決比例和表決方式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參加會議的股東在《股東會決議》上簽字蓋章。討論新的公司《章程》,通過後在新的公司《章程》上簽字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