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與是否辦理變更登記沒有關係。協議本身是有效的,只是經過工商變更登記才能完成股權的轉讓。
【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登出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新股東持出資證明到工商管理部門辦理股東變更登記。並且公司要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32條,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股權轉讓後股東不變更登記可以向人民法起訴,強制進行變更登記。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當事人依法履行出資義務或者依法繼受取得股權後,公司未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當事人請求公司履行上述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股權的取得不以工商登記為要件。但未辦理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在股權轉讓中,未辦理工商登記,首先是如何確定轉讓方的股東身份,只有轉讓方具有合法的主體資格才能將股權進行轉讓。其次,如果轉讓方是未經工商登記的股東,那麼受讓方在受讓股權後也將難以辦理工商登記,雖然股權轉讓對雙方有效,但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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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變更登記是否需要先付錢沒有具體的規定,可以根據情形進行約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 ...
股權轉讓後未分配的股息的歸屬,雙方應當在股權轉讓協議中清晰約好歸屬。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 ...
《公司法》及公司法解釋(三)對於股東未實繳出資情況下能否轉讓股權未作明確規定,當然也即無明文禁止。因此,股東未實繳出資情況下也可以轉讓股權。未實繳出資,包括如下兩種情形:(1)根據公司章程規定應當履行出資義務而未履行出資義務;(2)因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期限尚未到達,股東尚不需履行出資義務。 ...
股權質押未辦理登記沒有效力,根據《擔保法》第七十八條,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另外,根據《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 ...
股權質押後,在解押前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轉讓的可以轉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 ...
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31條第1款規定,公司應當在股東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這種登記起到一種公示作用,登記之後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反之,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但是,是否變更登記不能影響股權轉讓協議效力:
股權轉讓合同自股東會決議透過時生效,股權轉讓屬於非營業執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