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不是債權債務憑證。股票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只表明對資本的所有權憑證,不體現債權、債務關係。
向法院起訴需要有證明債權債務關係存在的證據,但是不能以股票作為證據。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64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股票不是債權債務憑證。股票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只表明對資本的所有權憑證,不體現債權、債務關係。
向法院起訴需要有證明債權債務關係存在的證據,但是不能以股票作為證據。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64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委託付款實際上是對合同約定的一種改變,有利於縮減債務履行程序,減少三方權利義務關係中的履行成本,有利於提高商事交易的效率。債權債務關係沒有實質改變。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銀行與存款人的債權債務關係是客戶將其款項存入銀行而使商業銀行對其具有債款義務而形成的法律關係。存款人(客戶)在銀行開立賬戶存款,和銀行間形成合同關係,銀行是債務人,客戶是債權人。客戶填寫開戶申請書、開立賬戶存款的過程,就是與銀行訂立合同的過程。客戶到銀行填寫開戶申請書,是向銀行提出建立合同關係的要約;銀行為客戶開立賬戶,即是對客戶要約的承諾。在開立賬戶以後,銀行向客戶提供存摺或存單,這是客戶與銀行間合同關係的證明。銀行與客戶之間的合同關係是連續的合同關係,一旦某一賬戶建立以後,所有的同類型的存款活動,無論其次數多少,都構成該連續的合同關係的一部分。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八十四條,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