腳踏車酒駕不會被拘留,非機動車駕駛人酒駕的的,處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罰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非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罰款:
(一)醉酒後駕駛、駕馭非機動車的;
(二)駕駛加裝動力裝置的腳踏車、三輪車的;
(三)對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和工程救險車未按規定讓行的;
(四)不在規定地點停放非機動車,或者在未設停車場的地點停放非機動車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
腳踏車酒駕不會被拘留,非機動車駕駛人酒駕的的,處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罰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非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罰款:
(一)醉酒後駕駛、駕馭非機動車的;
(二)駕駛加裝動力裝置的腳踏車、三輪車的;
(三)對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和工程救險車未按規定讓行的;
(四)不在規定地點停放非機動車,或者在未設停車場的地點停放非機動車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
無證駕駛就是指機動車駕駛人在駕駛證準駕不符和駕駛證過期沒更換相對應的合法準駕證明的情況下駕駛該機動車。
需要根據具體情節輕重來判定是否拘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規定,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公務員酒駕不會開除。但如果公務員酒駕並被依法判處刑事處罰的,會被開除。一般情況下,機動車酒後駕駛,會被應當由交通管理部門予以相應的行政處罰。只有構成犯罪的,才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
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