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臣死且不避,卮酒安足辭。賓語前置的句式。
2、出自《鴻門宴》,故事出自《史記·項羽本紀》。
3、賓語前置是普遍存在於句子中的一種語法現象,一般都包括:否定句中代詞賓語前置、疑問句中代詞賓語前置等。大多賓語前置,要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賓語必須是代詞。二是有賓語前置的標誌出現。
1、臣死且不避,卮酒安足辭。賓語前置的句式。
2、出自《鴻門宴》,故事出自《史記·項羽本紀》。
3、賓語前置是普遍存在於句子中的一種語法現象,一般都包括:否定句中代詞賓語前置、疑問句中代詞賓語前置等。大多賓語前置,要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賓語必須是代詞。二是有賓語前置的標誌出現。
1、臣死且不避,卮酒安足辭翻譯:“我死都不怕,一杯酒有什麼可推辭的?”
2、原文:《鴻門宴》
【作者】司馬遷 【朝代】漢
沛公軍霸上,未得與項羽相見。沛公左司馬曹無傷使人言於項羽曰:“沛公欲王關中,使子嬰為相,珍寶盡有之。”項羽大怒曰:“旦日饗士卒,為擊破沛公軍!”當是時,項羽兵四十萬,在新豐鴻門;沛公兵十萬,在霸上。范增說項羽曰:“沛公居山東時,貪於財貨,好美姬。今入關,財物無所取,婦女無所幸,此其志不在小。吾令人望其氣,皆為龍虎,成五彩,此天子氣也。急擊勿失!”
楚左尹項伯者,項羽季父也,素善留侯張良。張良是時從沛公,項伯乃夜馳之沛公軍,私見張良,具告以事,欲呼張良與俱去,曰:“毋從俱死也。”張良曰:“臣為韓王送沛公,沛公今事有急,亡去不義,不可不語。”良乃入,具告沛公。沛公大驚,曰:“為之奈何?”張良曰:“誰為大王為此計者?”曰:“鯫生說我曰:‘距關,毋內諸侯,秦地可盡王也。’故聽之。”良曰:“料大王士卒足以當項王乎?”沛公默然,曰:“固不如也。且為之奈何?”張良曰:“請往謂項伯,言沛公不敢背項王也。”沛公曰:“君安與項伯有故?”張良曰:“秦時與臣遊,項伯殺人,臣活之;今事有急,故幸來告良。”沛公曰:“孰與君少長?”良曰:“長於臣。”沛公曰:“君為我呼入,吾得兄事之。”張良出,要項伯。項伯即入見沛公。沛公奉卮酒為壽,約為婚姻,曰:“吾入關,秋毫不敢有所近,籍吏民,封府庫,而待將軍。所以遣將守關者,備他盜之出入與非常也。日夜望將軍至,豈敢反乎!願伯具言臣之不敢倍德也。”項伯許諾,謂沛公曰:“旦日不可不蚤自來謝項王。”沛公曰:“諾。”於是項伯復夜去,至軍中,具以沛公言報項王。因言曰:“沛公不先破關中,公豈敢入乎?今人有大功而擊之,不義也。不如因善遇之。”項王許諾。
沛公旦日從百餘騎來見項王,至鴻門,謝曰:“臣與將軍戮力而攻秦,將軍戰河北,臣戰河南,然不自意能先入關破秦,得復見將軍於此。今者有小人之言,令將軍與臣有郤。”項王曰:“此沛公左司馬曹無傷言之。不然,籍何以至此。”項王即日因留沛公與飲。項王、項伯東向坐;亞父南向坐,——亞父者,范增也;沛公北向坐;張良西向侍。范增數目項王,舉所佩玉玦以示之者三,項王默然不應。范增起,出,召項莊,謂曰:“君王為人不忍。若入前為壽,壽畢,請以劍舞,因擊沛公於坐,殺之。不者,若屬皆且為所虜!”莊則入為壽。壽畢,曰:“君王與沛公飲,軍中無以為樂,請以劍舞。”項王曰:“諾。”項莊拔劍起舞。項伯亦拔劍起舞,常以身翼蔽沛公,莊不得擊。
於是張良至軍門見樊噲。樊噲曰:“今日之事何如?”良曰:“甚急!今者項莊拔劍舞,其意常在沛公也。”噲曰:“此迫矣!臣請入,與之同命。”噲即帶劍擁盾入軍門。交戟之衛士欲止不內。樊噲側其盾以撞,衛士仆地。噲遂入,披帷西向立,瞋目視項王,頭髮上指,目眥盡裂。項王按劍而跽曰:“客何為者?”張良曰:“沛公之參乘樊噲者也。”項王曰:“壯士!——賜之卮酒。”則與鬥卮酒。噲拜謝,起,立而飲之。項王曰:“賜之彘肩。”則與一生彘肩。樊噲覆其盾於地,加彘肩上,拔劍切而啖之。項王曰:“壯士!能復飲乎?”樊噲曰:“臣死且不避,卮酒安足辭!夫秦王有虎狼之心,殺人如不能舉,刑人如恐不勝,天下皆叛之。懷王與諸將約曰:‘先破秦入咸陽者王之。’今沛公先破秦入咸陽,毫毛不敢有所近,封閉宮室,還軍霸上,以待大王來。故遣將守關者,備他盜出入與非常也。勞苦而功高如此,未有封侯之賞,而聽細說,欲誅有功之人,此亡秦之續耳。竊為大王不取也!”項王未有以應,曰:“坐。”樊噲從良坐。
坐須臾,沛公起如廁,因招樊噲出。沛公已出,項王使都尉陳平召沛公。沛公曰:“今者出,未辭也,為之奈何?”樊噲曰:“大行不顧細謹,大禮不辭小讓。如今人方為刀俎,我為魚肉,何辭為?”於是遂去。乃令張良留謝。良問曰:“大王來何操?”曰:“我持白璧一雙,欲獻項王,玉斗一雙,欲與亞父。會其怒,不敢獻。公為我獻之。”張良曰:“謹諾。”當是時,項王軍在鴻門下,沛公軍在霸上,相去四十里。沛公則置車騎,脫身獨騎,與樊噲、夏侯嬰、靳強、紀信等四人持劍盾步走,從酈山下,道芷陽間行。沛公謂張良曰:“從此道至吾軍,不過二十里耳。度我至軍中,公乃入。”
沛公已去,間至軍中。張良入謝,曰:“沛公不勝桮杓,不能辭。謹使臣良奉白璧一雙,再拜獻大王足下,玉斗一雙,再拜奉大將軍足下。”項王曰:“沛公安在?”良曰:“聞大王有意督過之,脫身獨去,已至軍矣。”項王則受璧,置之坐上。亞父受玉斗,置之地,拔劍撞而破之,曰:“唉!豎子不足與謀!奪項王天下者必沛公也。吾屬今為之虜矣!”
沛公至軍,立誅殺曹無傷。
肇事逃逸緻傷者死亡,應當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吊銷駕駛證。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八十二條,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構成犯罪,依法應當吊銷駕駛人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後,由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同時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同時依法作出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