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臨時工的工傷死亡賠償:
用人單位的所有勞動者,不論是企業幹部、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固定工、合同工、臨時工,在工作過程中因工負傷,均應由用人單位給予,予以醫療搶救,臨時工也不例外。臨時工也屬於勞動法律法規的保護範圍,在工作中受傷理應享受待遇。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關於臨時工的工傷死亡賠償:
用人單位的所有勞動者,不論是企業幹部、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固定工、合同工、臨時工,在工作過程中因工負傷,均應由用人單位給予,予以醫療搶救,臨時工也不例外。臨時工也屬於勞動法律法規的保護範圍,在工作中受傷理應享受待遇。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臨時工泛指在工作場所裡非正式僱用的勞工,通常以日薪計酬,也不像正式的勞工能夠享有退休金與每月最低工資的保障。
首先,雖然勞動者是臨時工,只要與公司簽訂了《臨時工協議書》,依據《勞動法》規定,在實行勞動合同制後,正式工與臨時工的區別實質上已消失,勞動者應享有與正式員工同等待遇,與正式員工同工同酬。其次,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職工,其在因公出差途中發生人身傷害符合工傷的情形,應當享有要求單位給予工傷待遇的權利。最重要的是,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勞動保險、也沒有及時為其申報工傷,本來可以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勞動者的工傷待遇就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
工傷死亡賠償的法律規定有: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