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責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2、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1、有限責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2、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1、有限責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2、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限責任公司臨時董事會召開的條件:
1、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
2、1/3以上董事提議;
3、監事會提議。
《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