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不違法,一般情況下不存在其他問題,但是一旦違法,自己需要負相應的法律責任,所以在一般情況下自己的銀行卡不要給別人用,若是處於緊急情況不得已,也只能給知根知底的人,並且用完要求立即歸還。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條規定:個人申領銀行卡,應當向髮卡銀行提供公安部門規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經發卡銀行審查合格後,為其開立記名賬戶,銀行卡及其賬戶只限經發卡銀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轉借。
只要不違法,一般情況下不存在其他問題,但是一旦違法,自己需要負相應的法律責任,所以在一般情況下自己的銀行卡不要給別人用,若是處於緊急情況不得已,也只能給知根知底的人,並且用完要求立即歸還。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條規定:個人申領銀行卡,應當向髮卡銀行提供公安部門規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經發卡銀行審查合格後,為其開立記名賬戶,銀行卡及其賬戶只限經發卡銀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轉借。
將銀行卡給他人用,首先違反了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銀行卡的管理規定,其次如果別人拿該卡洗錢或從事其他非法交易活動,銀行卡持卡本人要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頒佈的《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條規定:個人申領銀行卡,應當向髮卡銀行提供公安部門規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經發卡銀行審查合格後,為其開立記名賬戶,銀行卡及其賬戶只限經發卡銀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轉借。
客戶辦理銀行卡,就與銀行雙方形成了合同關係,這種合同關係是不具有轉移性的,所以客戶在沒有取得銀行同意的情況下,私自轉讓銀行卡,意味著將自己所應承擔的合同權利和義務進行了轉讓變更,既是違約行為也是無效行為。
按《刑法》、《銀行法》、《反洗錢法》中的相關規定,即便是在持卡人毫不知情的情況下,也需承擔連帶責任。
銀行卡給別人洗錢有可能構成洗錢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一)提供資金賬戶的;
(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透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