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是被繼承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理,並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立遺囑人確立遺囑時要注意遺囑形式要件,否則,可能會被認定無效。對於自書遺囑,要符合如下要件,一、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內容並簽名;二、須由遺囑人親自用筆書寫遺囑全文;三、必須註明年、月、日,三項缺一不可。對於自書遺囑是否有效,提供遺囑一方要舉證證明遺囑的效力。並能夠證明立遺囑人在確立遺囑時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且遺囑內容是立遺囑人真實的意思表示。由於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立遺囑人自己就能夠完成,因此,自書遺囑最好是立遺囑人自己手寫,有筆跡為證。如果立遺囑人採用機打的形式確立遺囑,那麼是否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援,要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具有其他證據能夠證明遺囑內容真實,形成證據鏈,那麼被認定為有效的可能性很大。如果只有列印的遺囑,由於造假的可能性太大,因此能否認定為有效,司法實踐中說法不一,要看法官的具體裁量。
自書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 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自書遺囑應當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的全部內容並簽名,註明年、月、日。自書遺囑屬於遺囑中的特殊形式,是指遺囑人親筆製作的書面遺囑,遺囑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根據自己的意志對死後的財產預先做出處分。自書遺囑不被其它人承認,可以向當地法院起訴,要求確認遺囑,並且按照遺囑進行繼承。
老人訂立的自書遺囑即使不公正,但是符合法定有效條件的,即是有效的。遺囑的法定有效條件是:
1、實質條件:
(1)遺囑人須有遺囑能力;
(2)遺囑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3)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4)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須為遺囑人的個人財產;
(5)遺囑須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
2、形式要件:根據《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自書遺囑不一定要有遺囑執行人,在份數上也沒有要求,一般由自己保管,或者交由指定遺產繼承人保管。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十七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 ...
自書遺囑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的全部內容。
2、自書遺囑須是遺囑人關於其死亡後財產處置的真實意思表示。
3、須由遺囑人簽名。
4、須註明年、月、日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十七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
二者都是遺囑的法定情形,但其生效要件有所區別。
一、口頭遺囑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方才有法律效力:
(一)口頭遺囑只能在危急情況下“訂立”。法律規定只有在這種情況下立的口頭遺囑才有法律效力。
(二)若“危急情況解除”而立遺囑人沒有死亡的,口頭遺囑即失效。如果處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遺囑人經搶救而恢復了 ...
證實自書遺囑有效從以下方面:
(1)遺囑只能處分被繼承人死亡時合法遺留的個人財產;
(2)遺囑內容要明確具體;
(3)自書遺囑在書寫時要求被繼承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自書遺囑要求被繼承人親自書寫,不能採取他人代書、機打等方式形成。
《繼承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 ...
自書遺囑書寫一份就可以,沒有份數的限制。但是訂立自書遺囑,除了內容有效除外,還需要滿足形式要件,也就是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 ...
首先要保證所說的錄音符合“錄音遺囑”的法定條件。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20條,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
對於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來說,夫妻雙方都可以寫一份自書遺囑,並且需要雙方都在此遺知囑上簽名。但對於屬於夫妻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來說,應當由夫道妻雙方個人分別訂立遺囑予以處分,因為《繼承法》規定,公民只能對自己的財產作出處分。
【法律依據】
《繼承法》
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