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童工的證據有:
1、需要孩子的戶口本,確定怎麼孩子的年齡小於14歲是童工。
2、如果就是孩子在廠裡幹活的照片,證明他在廠裡幹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
舉報童工的證據有:
1、需要孩子的戶口本,確定怎麼孩子的年齡小於14歲是童工。
2、如果就是孩子在廠裡幹活的照片,證明他在廠裡幹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
離婚訴訟的證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離婚證據可分為以下幾類:
(一)書證
指用文字、符號、圖形記載或表示的能夠證明案件特徵事實的書面材料。
(二)物證
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
(三)視聽資料
指以錄音或錄影、磁帶所反映的聲音或影象,或以電子計算機儲存的資訊資料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四)證人證言
是指證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頭或書面的陳述。
(五)當事人陳述
指當事人就案件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
(六)鑑定結論
指鑑定部門運用專業知識對當事人和人民法院提出的專門性問題進行研究後所做出的科學判斷結論。法院對專門性的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交由鑑定部門進行鑑定。鑑定部門和鑑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鑑定結論,並在鑑定書上簽名或蓋章。
(七)勘驗筆錄
指勘驗人員在現場勘驗時所製作的筆錄。
起訴離婚所需要的證據有外遇過錯證據、共有財產證據、賭博證據、吸毒證據及影響夫妻感情的其他證據等等。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