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於1990年9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透過,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次修正於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獲得透過。2012年3月31日,國家版權局在官方網站公佈了《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並徵求公眾意見。侵犯著作權的賠償標準從原來的50萬元上限提高到100萬元,並明確了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功能
著作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於1990年9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透過,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次修正於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獲得透過。2012年3月31日,國家版權局在官方網站公佈了《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並徵求公眾意見。侵犯著作權的賠償標準從原來的50萬元上限提高到100萬元,並明確了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功能
著作權屬於無形資產,無形資產主要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特許權等。 著作權:製作者對其創作的文學,科學和藝術作品依法享有的某些特殊權利。 其中社會無形資產通常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特許權,土地使用權等;自然無形資產包括不具實體物質形態的天然氣等自然資源等 (1)專利權:是指國家專利主管機關依法授予發明創造專利申請人對其發明創造在法定期限內所享有的專有權利,包括髮明專利權,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 (2)非專利技術:也稱專有技術,是指不為外界所知,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採用了的,不享有法律保護的,可以帶來經濟效益的各種技術和訣竅。 (3)商標權:是指專門在某類指定的商品或產品上使用特定的名稱或圖案的權利。 (4)著作權:製作者對其創作的文學,科學和藝術作品依法享有的某些特殊權利。 (5)特許權:又稱經營特許權,專營權,指企業在某一地區經營或銷售某種特定商品的權利或是一家企業接受另一家企業使用其商標,商號,技術秘密等的權利。 (6)土地使用權:指國家准許某企業在一定期間內對國有土地享有開發,利用,經營的權利。 (7)商業秘訣
社會保障法是高速社會保障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社會保障法即國家為維護社會安定和經濟穩步發展而制定的,保障維護社會安全和經濟穩步發展而制定的,保障社會成員基本生活需要和經濟發展享受權的各種法律規範的總稱;凡是依據社會政策制定的,用以保護某些特別需要扶助人群的生活安全,或用以促進社會大眾福利的立法,就是社會保障法;社會保障法是調整以國家和社會為主體,為了保證有困難的勞動者和其他社會成員,以及特殊社會群體成員的基本生活,並逐步提高其生活質量而發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