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47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公司法》第48條,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47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公司法》第48條,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自接到提議後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間。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後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1、一般情況下的欠債不還,其實法院也並沒有資格隨便就將債務人拘留了的。欠債不還只是屬於一般的民事糾紛,如果經過法院的判決以後仍然不執行,正常的做法是申請法院對其強制執行,但是不會直接對當事人進行拘留的。
2、但是如果法院判決歸還的時,借款人惡意不還,就可能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可以司法拘留,一次最長15天,法律沒有規定次數限制,再嚴重可以判刑,刑法有拒不執行法院裁定判決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