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並沒有明確規定董事會議事規則必須有股東大會批准。一般是根據公司章程規定。股份公司章程對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有明確的約定,行使這些規則都是要按照章程的規定程式。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法律上並沒有明確規定董事會議事規則必須有股東大會批准。一般是根據公司章程規定。股份公司章程對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有明確的約定,行使這些規則都是要按照章程的規定程式。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會議事規則: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透過;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但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
3、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4、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於尚未形成會議召開方法,故應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5、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6、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7、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設立子公司是否需要董事會審議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確定,如果公司章程有規定的,則需要經過董事會審議;如果公司章程沒有特殊規定的,則一般由股東會表決透過,不需要經過董事會審議。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14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