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虛擬財產,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所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屬夫妻一方財產。因為精神損失費是公民的人格受到損害而取得的賠償,應當歸受害人個人所有。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如果彩禮雙方已經花銷,不存在分割問題;如果已經轉化為個人物品,屬於個人所有,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如果轉化為婚後購買的其他物品,需要證明出資系彩禮錢,要求按貢獻多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保單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離婚時可以到保險公司辦理退保手續,夫妻雙方可以分割退回的保單價值,雙方可以協商分割,協商不成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 ...
離婚後還能重新分割夫妻財產,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 ...
離婚後可以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 ...
夫妻財產分割協議公證應該在有資質的公證處進行辦理,在辦理離婚協議公證時,夫妻雙方當事人必須本人親自到場,不能委託他人代理,具體的程式是:審查當事人的身份及行為能力、意思表示;審查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協議內容;出具離婚協議的公證書。《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 ...
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由雙方協商如何分割,協商不成的由法院判決如何分割,原則上夫妻財產分割應當均分,但一方存在過錯的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9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 ...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裡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 ...
一,夫妻共同財產分配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的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二、哪些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