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時間應當自被決定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時間開始計算,從收拘當日到第2日為1日。
【法律依據】
根據《拘留所條例》第三十二條,執行拘留的時間以日為單位計算,從收拘當日到第2日為1日。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三十二條,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之時或者日不計算在內。法律文書送達的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期間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滿日期,但違法行為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間,應當至期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
行政拘留時間應當自被決定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時間開始計算,從收拘當日到第2日為1日。
【法律依據】
根據《拘留所條例》第三十二條,執行拘留的時間以日為單位計算,從收拘當日到第2日為1日。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三十二條,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之時或者日不計算在內。法律文書送達的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期間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滿日期,但違法行為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間,應當至期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
拘留期限是根據公安機關對犯罪人採取拘留得時日開始計算的,如果是3日,那麼從開始拘留那日往後推算3日。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拘留分為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行政拘留時長一般為一日到15日,刑事拘留的時長為38日,如果合併拘留的話,時長不得超過20日,如果有其他的情況,可以選擇延長拘留時,但是最長不得超過37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對於符合起訴條件的請求檢察院批准逮捕,檢察院需要在7日內作出決定。不符合起訴條件的立即釋放。也就是說行政拘留最長是八天,如果不起訴可以釋放,如果起訴則根據審理案件需要的時間再延長,判決後如果需要服刑的才送拘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