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行政拘留或勞動教養的人逃跑的,不構成脫逃罪。我國現行的法律、條例規定中,沒有對行政拘留人員逃跑了,怎麼處罰的規定。但從法理上說,行為人逃跑,應該視為時效的中斷,不適用《治安處罰法》22條6個月追訴期限的限制。
《刑法》第316條規定,脫逃罪是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脫逃的,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被行政拘留或勞動教養的人逃跑的,不構成脫逃罪。我國現行的法律、條例規定中,沒有對行政拘留人員逃跑了,怎麼處罰的規定。但從法理上說,行為人逃跑,應該視為時效的中斷,不適用《治安處罰法》22條6個月追訴期限的限制。
《刑法》第316條規定,脫逃罪是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脫逃的,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關於行政拘留時間的計算。一種意見認為,為維護法律的嚴肅性,行政拘留時間應當以“時”為單位計算,執行時間滿24小時為1日;另一種意見認為,行政拘留時間應當以“日”為單位計算,不必拘泥到“時”。鑑於上述情況,陝西省公安廳曾專門就行政拘留時間如何計算問題請示公安部。公安部於2000年8月21日印發了公安部《關於治安拘留時間如何計算問題的批覆》(公復字[2000]8號),對這一問題作了明確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中‘受拘留處罰的人應當在限定的時間內,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處罰’的規定,執行治安拘留的時間應當自被決定治安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時間開始計算。治安拘留的期限是以日為單位計算的,執行治安拘留的時間也應當以日為單位計算,入所當日不計算在內,執行到第二日即為1日。
1、如果是被看守所拘留15天就放了,從刑事案件的角度而言其實多半是個好訊息。進看守所的人是涉嫌刑事犯罪的人,以刑事案件的比例和機率來說,絕大多數進了看守所的人都會被批准逮捕、被移送審查起訴、被提起公訴直至判刑。
2、進了看守所15天就被放出來,一般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公安機關經過審查,認為當事人不存在犯罪事實,所以予以釋放,這就是徹底的無罪釋放;另一種是當事人被拘留15天后取保候審。這裡需要說明的是第一種情況是徹底的無罪,而取保候審僅僅代表著變更了強制措施,不代表最終的無罪結果,關於這一點很多人都明白,也不需要多說。
3、很多人說當事人一旦進了看守所就一定會被判刑,無罪是不可能的,這未免以偏概全。因為我們能夠獲悉的刑事案件的無罪案例,絕大部分是來源於法院的無罪判決,而且是媒體公開報道的判決,但是在刑事案件的初期,比如公安機關對當事人拘留後,經過調查取證認為當事人沒有犯罪事實而沒有向檢察院呈捕、或者檢察院沒有批捕的無罪案例,相比較於法院的無罪判決明顯是比較多的,但是這類無罪案例往往是我們難以獲悉的。
4、進去拘留所之後,你就像軍訓一樣了,所內會有固定的時間安排表,包括什麼時候起床、什麼時候睡覺、什麼時候工作、什麼時候娛樂,都一清二楚,而且都要嚴格遵守,一般來說,在拘留所主要是由以下幾方面的內容:拘留分成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雖然都是公安機關對你採取了強制措施,但是這兩種拘留給你的影響顯然是不一樣了。行政拘留既然加了行政兩個字,說明對你的只是行政處罰,公安機關常用的行政處罰有警告、罰款、拘留、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等形式。
5、針對個人的,經常見的有 警告、罰款、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等。既然行政拘留是一種行政處罰,那麼對個人的影響顯然是低於刑事拘留的。最直白的說,那就是刑事拘留在你的個人檔案上是要留下案底的,而行政拘留則對今後幾乎沒什麼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