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案件立案到結案期限一般是三個月。
【法律依據】
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第五十七條,
適用一般程式處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案情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
案情特別複雜,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是否繼續延期。
案件處理過程中聽證、公告和鑑定等時間不計入前款所指的案件辦理期限。
行政處罰案件立案到結案期限一般是三個月。
【法律依據】
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第五十七條,
適用一般程式處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案情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
案情特別複雜,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是否繼續延期。
案件處理過程中聽證、公告和鑑定等時間不計入前款所指的案件辦理期限。
行政處罰案件從立案到結案期限一般是90日。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第五十七條規定,適用一般程式處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案情特別複雜,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是否繼續延期。案件處理過程中聽證、公告和鑑定等時間不計入前款所指的案件辦理期限。
民事案件從立案到結案簡易程式三個月,普通程式六個月。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