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法第41條: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第40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其他文書也適用第40條的規定,不能當面送達的,可以採取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公告送達(採用公告送達必須是受送達人下
1、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的規定,以及《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解釋中有關期間、送達的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期間包括兩種情況:
(1)當事人在場的,應當在宣告後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直接交由當事人;
(2)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七日內送達,即從行政處罰決定書上載明的日期的第二天開始起算;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2、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訴訟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作出後七日內交付郵寄、進行委託送達或者公告送達。
關於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生效時間,我國《行政處罰法》並未沒有明確規定,但相關履行處罰決定和未按決定履行處罰義務應招致何種法律後果的條文均表明: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是自送達給當事人之日起生效,除了處罰決定書上明確了某具體時間履行外,一般均應當立即開始履行決定中載明的義務。
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
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要素如下: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2、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3、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4、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6、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
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種類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分為兩種:
1、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僅適用簡易程式處罰,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2、一般行政處罰決定書,又稱普通行政處罰決定書,簡稱行政處罰決定書。適合一般程式的法律案件,並符合 ...
1,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2,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3,其他 ...
查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需要去派出所查詢,提供身份證證件即可查到。公安局開具了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就是意味著已經有案底了。只要受到行政處罰,辦案單位錄入資訊庫,在內網就可以查詢到。罰款的發票待辦案民警上繳財政後再領取。受到行政處罰的,是無法辦理“無違法犯罪證明”的。 ...
行政處罰程式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規範,尚不夠刑事處分的相對人進行制裁的活動方式和步驟。
申請法院判決撤銷,行政機關可以作出新的處罰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以違反法定程式為由,判決撤銷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重新作出 ...
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第十條: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 ...
不得設定行政處罰的規定是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法當中是明確的規定了可以設定行政處罰的是地方性法規。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或者以基金、會費等名義的收費、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競爭、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等事項。
【法律依據】
根據《行政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