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調查取證。
2、告知處罰事實、理由、依據和有關權利。
3、聽取陳述、申辯或者舉行聽證會。
4、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5、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
6、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7、責令停產停業。
8、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1、調查取證。
2、告知處罰事實、理由、依據和有關權利。
3、聽取陳述、申辯或者舉行聽證會。
4、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5、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
6、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7、責令停產停業。
8、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主要有以下幾種送達方式:
1、直接送達:由法院的審判人員和書記員或司法警察將應送達的訴訟文書直接交付給受送達人本人、代理人或同住成年家屬(對單位為法定代表人或專司收件的人)的送達方式。
2、委託送達:法院直接送達有困難,委託其它法院代為送達的送達方式。它是直接送達的補充。嚴格意義上講委託送達不是一種獨立的送達方式,它只是法院相互間的協助行為而已。
3、郵寄送達:法院送達人員將應送達的訴訟材料透過郵寄方式交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
4、留置送達:受送達人對法院直接送達的訴訟文書拒絕簽收,送達人在邀請相關組織的人員到場後,由相關人員見證將訴訟文書留置在受送達人住所而完成送達的方式。
5、轉交送達:對軍隊中的軍人以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人透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部門或監所行政部門轉交給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
6、公告送達:又叫擬製送達。指在報紙或其它載體上刊登公告,經過一定期限即產生送達效果的送達方式。
治安處罰種類具體有以下四種: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規定,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