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這種利害關係可以是直接,也可以是間接的。
2、第三人參與到複議中間來,一定是在複議申請已經受理,複議活動尚未終結的時候,如果行政複議還未開始或者已經終結,都不會再第三人的問題。
3、符合前兩個條件,要想參加行政複議,成為第三人,還要經過行政複議機關的批准,這是為了一方面要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要保護複議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不必要的干擾行政複議活動的情況發生。
1、同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這種利害關係可以是直接,也可以是間接的。
2、第三人參與到複議中間來,一定是在複議申請已經受理,複議活動尚未終結的時候,如果行政複議還未開始或者已經終結,都不會再第三人的問題。
3、符合前兩個條件,要想參加行政複議,成為第三人,還要經過行政複議機關的批准,這是為了一方面要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要保護複議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不必要的干擾行政複議活動的情況發生。
行政處罰第三人的確定是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法律依據】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七條,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條件如下:
第一,必須是原訴訟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
第二,對撤銷之訴享有訴訟利益,這種利益來源於原判決給第三人帶來的利益損害;
第三,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而未受到程式保障。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